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前身為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又稱「淡水同知」。該官職隸屬於臺灣道之臺灣府,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自1731年(雍正九年)更名,官職品等則為正五品。淡水同知官職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行政中心 新竹市,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為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實際統治者。直至1876年1月16日(清光緒元年12月20日)沈葆楨奏請新設臺北府,設立時將淡水廳分割成淡水縣、基隆廳與新竹縣[1],而其官職設置台北府知府才予以縮減調整。
歷任
參考文獻
- 淡水廳 行政中心新竹市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 《臺灣文獻叢刊》〈臺灣輿地彙鈔〉,台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96年重印,第113-116頁,《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15,劉錦藻,〈臺灣省輿地考〉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