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士相(?—?),字端甫,號星海[1],浙江嘉興府平湖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十九年辛卯科举人,三十二年甲辰成进士,初知江阴县,调授弋陽縣知縣,弋陽故多盜,士相嚴保甲法,盜風頓息。陞刑部主事、刑部山東司郎中。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五月,蓟州人张差持棍闯宫,由此产生梃击案,刑部十司会审张差一案,胡士相为主审官之一。改工部郎中。天启六年五月,升江西右參政,分守湖西道。奸民請開礦部,檄至,覆寢其事,衆議建魏忠賢祠,士相持不可,請蠲袁州積逋,建義倉,積粟備水旱。修城堞,興學校,奉優旨,賜金增秩。崇禎元年二月,升為廣西按察使。
參考文獻
- ^ 《万历三十二年甲辰科进士履历便览》:胡士相,星海,易五,癸酉十月十七日生,平湖县人,辛卯八,会一百八十二,三甲三十九,礼部政,乙巳授弋阳知县,庚戌升刑部主事,癸丑升员外,关外审决,升郎中,乙卯丁忧,戊午除工部都水司郎中,己未管济宁河道,癸亥拾遗,乙丑起工部郎中,丙寅升江西参政,戊辰升广西按察使。曾祖镇,祖濂,父友忠,冠带乡宾。
萬曆十九年(1591年)辛卯科浙江鄉試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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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式舉人 90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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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三十二年(1604年)甲辰科殿試金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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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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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57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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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248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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