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曾表示当“提倡使用暴力或违法行为”的言论“目的在于煽动或造成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英语:imminent lawless action)(imminent lawless action)”并“很可能煽动或造成这样的行为”时,这些言论不受保护。[1][2]在1969年的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对一3K党组织的有罪判决。州法院认为该组织“提倡暴力手段以达成政治改革”,但最高法院认为他们的言论并没有表达即刻与迫在眉睫的暴力意图。[3]这一判决修正了1919年最高法院在申克诉合众国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提出的原则,当时最高法院只是简单地认为国会有权在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英语: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时限制言论。两者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后来的原则确保不会因为仅仅提倡使用暴力或违法行为就被定罪。[4]
事实的虚假陈述
在1974年的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中,最高法院认定“对于事实的虚假陈述不受宪法保障”。[5]但最高法院对其中的界限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原则。[6]
沃洛赫教授还提出了第五种言论,即“某些虚假陈述即便是蓄意的谎言,也不应受到惩罚”。他指出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便表明,针对政府的谎言事实上受到保障。[12]不过这一类别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是否应保护那些有关历史与医学的虚假陈述仍存有争议。[13]
淫秽
1973年最高法院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创立了米勒测试(Miller test)的原则,其中规定,满足以下各条标准的言论不受保护:(1)在本地当前的社会标准中,所涉及的对象或作品就其总体而言会唤起普通人的淫欲(prurient interest);(2)对性行为的描写引起人们的明显反感,并违反各州法律;(3)作品就总体而言,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14]该规则还有一些从属的条款,其中包括允许某人在自己家中藏有私人的淫秽物品。[15]此外,上述规则中的“淫欲”是指“对于性的令人羞耻的或病态的兴趣”。[16][17]
最高法院还曾指出,只有当某人知道淫秽作品中的真实内容时才能被惩罚。[18]在1959年的史密斯诉加利福尼亚州案(Smith v. California)中,最高法院对一淫秽指控进行了“合理的不知情”(reasonable ignorance)的辩护。
在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中,最高法院指出含“挑衅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论不受保护。[27]根据最高法院的定义,挑衅字眼是那些透过激怒别人而“煽动即刻的破坏和平行为”的言论,同时这些言论“由普通人透过常识判断很可能会引发暴力反应”。[28]此外,这些言论还必须是“直接针对听者”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更可能被看作是‘直接的人身侮辱’”。[29][30]
除挑衅字眼外,那些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对方严重的情感伤害的言论也不受保护。[31]但这一原则只针对普通人(private figure)有效。1988年的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 v. Falwell)中,最高法院便指出对于“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的讽刺是完全受到保障的。[32]这样的政治讽刺言论历史上就一直受到保护。[33]涉及冒犯性言论的一个知名案例是1989年的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该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得克萨斯州禁止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违宪。[34]
当政府作为从幼儿园至12年级的教育者时,它被允许在某些场合对言论进行限制。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廷克诉得梅因学区案(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中规定,只有当言论“实质性且重大地与学校运营中的适当管理相冲突”时,才能进行言论限制。[55]后来的法院裁决又增加了一些可以限制言论的情形,包括学生关于毒品的言论[56]、“下流且冒犯性的”语言[57]或在学校运管的报纸中进行限制[58]。在学校中进行言论限制的主要原则为“考虑父母的立场”(in loco parentis),即把学校当成是学生的父母,从而允许对学生的言论与表达进行一定的限制。[59]
作为资助者与表意者的政府
政府最复杂的一项特殊行为便是作为言论的“资助者”(subsidizer),即透过政府资金资助某一言论的表达。[60]通常来说,政府可以表达它的倾向,即便“偏向某一观点超过了其他观点”。[61]但政府并不能限制其资金的接受者如何使用他们从其他渠道得到的资金。[62]而当政府作为“表意者”(speaker)自己表达观点时,是合乎宪法的。[63]但当政府试图“无差别地(indiscriminately)鼓励多样性的观点”时便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2001年的法律服务机构诉维拉兹克兹案(Legal Services Corp. v. Velazquez),政府必须做到中立。但如果政府是对于各种观点进行某些质量上的评判时,那只有“对观点的引人反感的偏袒”才会被禁止。[64]
Johnson, Jay. Not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utory and Constitutional Arguments in Legal Services Corp. v. Velazquez. Journal of Law and Politics. 2001, 17 (1): 353–372.
Volokh, Eugene. First Amendment and Related Statutes: Problems, Cases and Policy Arguments 3rd. Foundation Press. 200812 May 2008. ISBN 978-1-59941-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