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 ,是指古羅馬 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 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 时期达到鼎盛。之后东罗马帝国 自我封闭,西罗马帝国 灭亡,欧洲大陆进入中世纪 ,罗马法的主体一度在西欧失传将近五百年之久。但是随着罗马法完整文献的出土和文艺复兴 的思想,罗马法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个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文艺复兴后的以古罗马法研究为基础而建立起的欧洲法律体系,也被称之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 ”(ius civile),被视为整个欧洲文明共有的财富,以示与6世纪前的古典罗马法的区别。
罗马法历史
王政时期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成立。此前,罗马处于王政时代 ,国王、元老院 及人民大会 为主要行政机构[ 1] 。了解王政时代的罗马法较为困难,因为古代历史学家常以传说代替历史,并以其所在时代的状况,来强行解释远古时期的政治机构[ 1] 。现今流传的历史书籍,则大约在公元1世纪后作成。而罗马城在公元前387年曾被凯尔特人攻占并付之一炬,因此早于公元前387年的文献,几乎全部丧失[ 1] 。即使古代罗马人也无文献可用,唯有以想象力拾遗补缺,导致罗马文献关于其古代史的描述,常有不可靠之处[ 1] 。
历史学家认为,元老院及人民大会均参与选择国王的过程[ 1] 。国王起初主要负责重大宗教职责,代表社群与众神沟通[ 1] 。后来,国王也在负责解决公民间纠纷,并在战时统帅军队[ 1] 。国王可能是伊特鲁里亚 人,或许是因为试图扩大自己的军权和宗教权力,反在公元前509年被驱逐[ 1] 。元老院(senatus,来自 senes,意为“老”)起初为100人,后来增加至300人[ 1] 。元老院成员均为贵族(patricius),由国王任命[ 1] 。元老院无固定权力,只根据情况作为国王的辅佐、咨询机构,但在王位空位期 有行政权[ 1] 。虽然罗马历史学家认为人民大会也参与立法,但现代历史学家认为,这时期的大会更可能只有宗教事务及国王加冕等权力[ 1] 。
共和国时期
罗马成为共和国后,以元老院、政务官 (magistratus)及人民大会为主要行政机构[ 1] 。德国著名法律史学家特奥多尔·蒙森 等学者认为,共和国成立后,国王的绝对权力转移至两位行政官,而元老院保留了其咨询功能[ 2] 6-7 [ 3] 30 [ 4] 。然而,越来越多的历史学家认为,罗马的主要家族推翻国王之后,不可能将权力寄予一两个人[ 5] 。后一派学者认为,代表罗马贵族家庭的元老院保留行政权,有在有具体任务时,则授权一个或多个元老执行[ 6] [ 7] 。根据后一理论,罗马共和国因此产生名目众多的官职,如执政官(consul)、民选官(praetor)、十人委员会(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有执政官权限的军事护民官(tribuni militum consulari potestate)等[ 1] 。
差不多同一时期,在公元前五世纪初,字母和文字传入罗马,使得契约、遗嘱等文件开始见于文字[ 1] 。早在罗马共和国 建立(公元前509年)之前,罗马人便依据习惯法 生活[ 8] 。习惯法(ius)世代相传,罗马人认为它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 8] 。习惯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因此也称为市民法 或民法 (ius civile)[ 8] 。
在罗马共和国的一个社会动荡时期,部分罗马人认为习惯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推动写下成文法 ,以更好地知悉法律规则[ 8] 。 公元前451年,罗马成立了十人委员会 (decemvir),首次写下成文法[ 8] 。公元前449年,十人委员会完成《十二铜表法 》,记录了几个世纪以来的习惯法,并成为罗马法的基础[ 8] 。《十二铜表法》涉及不同法律领域,不仅有适用于公民的市民法,还有公法、宗教法等[ 8] 。
随着罗马共和国开疆拓土,治下人口也逐渐距离遥远、风俗各异[ 8] 。不仅罗马公民之间有法律争端,因居住、旅行等原因身在罗马领土的非公民也有[ 8] 。因为市民法对非公民不适用,导致了万民法 (ius gentium)的发展[ 8] 。万民法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体系,其基础是人类和文明社会的共同原则及其推论以及自然法 (ius naturale)[ 8] 。自然法基于所有人类和动物所共有的原则,如与生育有关的法律,或防止人身被攻击的自卫 法[ 8] 。
帝国时期
随着法律越来越复杂,法律来源也越来越多[ 8] 。到公元前三世纪下半叶,出现了法学家 ,即受过法律训练的专家[ 8] 。法学家不参与司法体系,专注于解释法律,发表正式的见解[ 8] 。法学家的著作,使罗马法在公元后的两个半世纪达到顶峰,被称为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8] 。著名罗马法学家包括盖乌斯 、乌尔比安 、及尤利乌斯保卢斯 ,因为他们的著作依然传世,独立于查士丁尼 的法典汇编 [ 8] 。 因此,透过他们的著作可以研究查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演变[ 8] 。
至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任内,罗马已在政治上及文化上分为东 、西 部分[ 8] 。西罗马帝国在查士丁尼成为皇帝的五十年前便已覆亡[ 8] 。但查士丁尼成功收復大片失地,包括義大利及西班牙的一部分[ 8] 。因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极度混乱,查士丁尼法典下令将所有有效法律,汇集为一个完整的法典,即《查士丁尼法典 》[ 8] 。《查士丁尼法典》对东、西罗马法律,乃至文艺复兴后的欧洲法律,都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查士丁尼法典》后,拜占庭帝国还发展出《巴西利卡法典 》等法典。
法律体系及特点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两千年多年的历变,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 和侵权行为 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 法),契约的不履行 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 (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 (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 规定。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jus civile )以及適用於外国人的“万民法 ”,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 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 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罗马法几乎完全不涉及行政法或者刑法等问题,同时也有大量关于宗教、奴隶制的不再对现今世界有用的材料。但是罗马法作为一个有超过两千年历史的体系,至今仍然影响几十个国家的几亿人口,毫无疑问是古典文明和人类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公民权
罗马法中,所有人均分为自由人及奴隶[ 9] 。自由人分为公民与非公民[ 9] 。部分法律只适用于公民,如罗马市民法(jus civile)[ 9] 。非公民则包括拉丁人(Latini)及外邦人(peregrini)等[ 9] 。拉丁人为罗马殖民地自由民及拉丁同盟 的人民,而外邦人则包括罗马域外之人或者罗马行省的人民[ 9] 。
奴隶则原则上与财产无异,可以被人所拥有[ 9] 。但也有些许例外。如奴隶不得订立合同,但奴隶的保证有时可以约束其主人。奴隶法律上不得拥有财产,但事实上却可以在主人允许下获得财产,并在被释放后保留[ 9] 。被释放的奴隶在多数情况下会直接成为罗马公民[ 9] 。
212年,罗马皇帝 卡拉卡拉 通过安东尼努斯敕令,扩大了罗马公民 权[ 9] 。此后,公民权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9] 。
民法大全
狄奥多西二世 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 》(Codex theodosianus )。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 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 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 》。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也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几乎完全失传数百年后,突然又得以被重新重视和研究的主要原因。
第一部分为《法典》 (Codex ),收集了自哈德良 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C。
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 》 (Digesta 或Pandectae ),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这部分也是该书在文艺复兴前重新出现在欧洲大陆后,历代学者研究的重点。与其他三部分最大的区别是,这部分的编写往往引用了大量互相并不相容的罗马法学家的观点,从而使后人能够非常深入了解罗马法的历史与发展。然而由于编辑者时间仓促,而且全部是希腊语母语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却是当时已经有数百年历史的纯拉丁文编辑工作,所以也经常被后代研究者诟病其编写水準。这部分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D。
第三部分是皇帝命令编辑的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 》 (Iustiniani Institutiones ),这部教材主要是基于公元二世纪的法学家盖亚斯(Gaius)编写的同名教材,到今天仍然作为罗马法学生的使用书籍之一。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在某些时期曾经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I。
第四部分是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 (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 )。《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 和拉丁文 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N。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1583年,法国 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 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后世影响
拜占庭法
传统上,罗马法被认为是以拉丁语 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10] 。罗马的法学家 以拉丁语著述,查士丁尼一世 下令汇编的民法大全 也是以拉丁语著成。如果民法大全不是以拉丁语写成,那其后在十一世纪 的義大利 被重新发现后所造成的影响无疑会小许多,对教会法 的影响也会相应减少(通过教会法对欧洲 的家庭 、财产 相关的法律的影响也是如此)[ 10] 。
在民法大全颁布时,查士丁尼一世 的大部分臣民已经是惯用希腊语 的东罗马人[ 10] 。因此,使用希腊语的罗马法教学系统因此而生。一开始,民法大全中的法条和法学 论文 被翻译 成希腊语,以供学生理解。但是逐渐的,希腊语的翻译文本开始被普遍使用。因为东罗马帝国和西欧 的交流逐渐减少,两地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虽然同以民法大全为根源,但两地却成就了两套不同的法律系统[ 10] 。 拜占庭帝国根据《民法大全》,发展出《巴西利卡法典 》、《法律六书 》等法典,继续罗马法传承,甚至直接影响今日希腊法律[ 11] 。
对西欧和世界的影响
《民法大全》成书之时,西罗马帝国 已經灭亡,整个欧洲大陆进入了中世纪。东罗马帝国 随后封闭国界和文化交流,开始向拜占庭 文化过渡。在欧洲本土,罗马帝国的司法体制被彻底颠覆,由于没有推行罗马法的法庭,很快欧洲也就再也找不到学习罗马法的学生。而由于当时书籍的价格昂贵之极,《民法大全》虽然流传到了以前西罗马帝国的领土区域,却没有被妥善保存,消声匿迹了数百年。
直到公元十一世纪,一套完整的《民法大全》在现在意大利北部的某处古建筑被偶然发现,让欧洲大陆重新了解到了已经失传的历史和法律,使得罗马法之后有机会成为欧洲高等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世界最早的一批大学,包括博洛尼亚大学 ,创立的时候往往只有两个专业:神学和法律。而法律学习的正统就是罗马法,首选典籍就是《民法大全》。
在此之后的数百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 法学家耶林 ,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 ”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 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 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 系统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如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较晚出现的政治区域,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在英国本土,罗马法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却是法庭历来不敢公开忽视的重要法理论据。英国苏格兰 地区至今仍然是民法(罗马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系。
相关著作
参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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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