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選舉制度(德語:Dreiklassenwahlrecht)是普魯士王國於1848年至1918年間使用的間接選舉系統,在德國的其他邦採用時間較短。該制度将選民分為三级,即納稅最多的人構成第一级,納稅最少的人構成第三级,每一级的稅收總額相等。每级的选民分别选举三分之一的选举人(Wahlmänner),而选举人来选举代表。这是按经济收入而不是地理区域或人口种族对选举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因为贫富差距,前两级的人数远远少于第三级。如在1849年,第一等级的人口占比4.7%,第二等级为12.7%,第三等级为82.6%,这意味着第一等级的个体对选举结果的影响是第三等级个体的17.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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