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辰是古代计时单位,中国古时将一昼夜按十二地支的顺序分为十二个时段,每段称作一个时辰,合现今两个小时。時辰為 : 子時:23點到1點;丑時:1點到3點;寅時:3點到5點;卯時:5點到7點;辰時:7點到9點;巳時:9點到11點;午時:11點到13點;未時:13點到15點;申時:15點到17點;酉時:17點到19點;戌時:19點到21點;亥時:21點到23點。
十二时辰制的出现时间不是很清楚,有西周说、战国说[1]、汉朝说[2]等,现在大多认为是在先秦[3],汉代命名依序为:「夜半、鸡鸣、平旦、日出、食时、隅中、日中、日昳、晡时、日入、黄昏、人定」[4]。
时辰
十二时辰一览
十二支 |
名目 |
时间段
|
子时 |
夜半 |
二十三点整到一点整
|
丑時 |
鸡鸣 |
一点整到三点整
|
寅时 |
平旦 |
三点整到五点整
|
卯时 |
日出 |
五点整到七点整
|
辰时 |
食时 |
七点整到九点整
|
巳时 |
隅中 |
九点整到十一点整
|
午时 |
日中 |
十一点整到十三点整
|
未时 |
日昳 |
十三点整到十五点整
|
申时 |
晡时 |
十五点整到十七点整
|
酉时 |
日入 |
十七点整到十九点整
|
戌时 |
黄昏 |
十九点整到二十一点整
|
亥时 |
人定 |
二十一点整到二十三点整
|
初正
清初十二時辰一覽
十二支 |
时间段
|
子初初刻 |
23:00
|
子正初刻 |
00:00
|
丑初初刻 |
01:00
|
丑正初刻 |
02:00
|
寅初初刻 |
03:00
|
寅正初刻 |
04:00
|
卯初初刻 |
05:00
|
卯正初刻 |
06:00
|
辰初初刻 |
07:00
|
辰正初刻 |
08:00
|
巳初初刻 |
09:00
|
巳正初刻 |
10:00
|
午初初刻 |
11:00
|
午正初刻 |
12:00
|
未初初刻 |
13:00
|
未正初刻 |
14:00
|
申初初刻 |
15:00
|
申正初刻 |
16:00
|
酉初初刻 |
17:00
|
酉正初刻 |
18:00
|
戌初初刻 |
19:00
|
戌正初刻 |
20:00
|
亥初初刻 |
21:00
|
亥正初刻 |
22:00
|
宋以后,又出现了初正计时,即将每个时辰细分为“初”、“正”,如子时分为子初、子正,丑时丑初、丑正,午时分为午初、午正等。[5]如此一日则分为二十四个区段,称“小时”。[6]北宋至和三年(1056年)的《四时潮候图》已经使用“未初”、“酉初”、“戌正”、“卯末”等记载潮汐时间。[7]
南宋王应麟《玉海》和《宋史·天文志》均载[8]:
每时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为时正,终八刻六分之二则交次时。
即是说,每个时辰为八刻六分之二,前四刻六分之一为时初,后四刻六分之一为时正。[9]明代实行九十六刻制后,时初为一至四刻,时正为五至八刻。[9]这样一天内的时间就分成了[10]:
一日分十二时,每时又分为二,曰初、曰正,是为二十四小时。
明清时期西方计时法传入后,因为同样将一日分为二十四个区段,因此将同样概念的hora(hour)翻译为“小时”,而时辰也称为“大时”。[9]
历史
将一日分为若干时辰的计时制在很早就已出现,但时辰划分方式及划分数量则不明,先秦文献中可见一日四时、一日十时、一日十六时、一日十二时等划分方法。[3]《左传》昭公五年记载展庄叔说“日之数十,故有十时”,《通俗编》卷一引杜预左传注:
始分一日為十二時。其名目但曰夜半。曰雞鳴。曰平旦。曰日出。曰食時。曰隅中。曰日中。曰日昳。曰哺時。曰日入。曰黃昏。曰人定。未借及十二支也。今恆言猶或兼之。曰夜半子時。雞鳴丑時。日出卯時。日沒酉時。黃昏戌時。人定亥時。略得古之遺。
关于十二时制开始施行的年代,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认为“古无一日分十二时之说,自汉以下,历法渐密,于是以一日分为十二时,不知始于何时,至今不费。”但俞樾在其《诸子平议》中则根据《商君书》中并举年月日时,认为“则六国时已有此说矣。意所谓时者,尚是平旦鸡鸣之属,而非今之所谓十二时欤?”,后来也有学者反过来认为《商君书》可能是汉代的托名伪作,书中年月日时并举,正是汉代历法运用的结果。[11]
清代学者赵翼在《陔余丛考》(卷三四)中认为,“一日十二时始于汉,盖自太初改正朔之后,历家之术益精,故定此法。”
在秦汉简牍中,能够找到十二时制的实行案例,如睡虎地秦简的《日书》乙种,以及清水沟汉简的《历谱》等。均能证明在秦汉间甚至战国晚期已有十二时制,但在放马滩秦简中的《日书》甲种、居延汉简、汉代的《淮南子》、《论衡》等出土或传世文献中则能见到十六时制的使用。[12][13][14][3]
魏晋南北朝时期还一度流行过一种二十四时辰制,即以十二支四维八干合为二十四个表示时刻的名称。其中四维即方位,分别为东北、东南、西南、西北,有时分别以卦象艮、巽、坤、乾表示,而八干分别为甲、乙、丙、丁、庚、辛、壬、癸。如此,二十四个时辰从北起顺时针就分别为:子、癸、丑、艮、寅、甲、卯、乙、辰、巽、已、丙、午、丁、未、坤、申、庚、酉、辛、戌、乾、亥、壬。[15]
如根据李谦《授时历议》和郭守敬《授时历经》所编的《元史·历志》中载:
梁中大通五年癸丑四月,己未朔食在丙。
梁中大通五年即公元533年,此处的“丙”即上述二十四时辰之一。唐以后,此种二十四时辰制仅见于术士择葬中使用。[15]
周之前还有百刻计时制,即将一日分割为一百个“刻”[15],其后十二时辰成为主要计时制之后,为了与十二时辰制相合,汉代曾将百刻改为一百二十刻,但施行时间不长。梁武帝曾一度改成九十六刻及一百零八刻制,但其后又恢复百刻制。[15][16]宋以后,一时辰被分成八又三分之一刻,即一时辰有八刻加两个“小刻”(一小刻为六分之一刻),如此,一天又有一百刻。[15][16]至明末,机械钟表传入,使用一日二十四小时,一百刻制又改为九十六刻制,即一时辰有八刻,前四刻为初刻,后四刻为正刻。如“午时三刻”即相当于今11时45分。[16][17]
参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