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分 (棒球)

得分(英語:Run),是棒球運動中的一個名詞,指打者將投手投出的球擊出到界內,使跑者依序從一壘二壘三壘本壘經過的方式稱為棒球的得分方式,一般每個打者完成此動作時皆算1分。

圖示說明
圖示 代表意思 可能情況
打者尚在打擊區 打者剛進入打擊區
打者被投手三振
打者選到四壞球保送
打者上一壘 安打上壘
犧牲觸擊
野手選擇
打者上二壘 安打上壘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野手選擇
盜壘
打者上三壘 安打上壘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野手選擇(較不可能)
盜壘
打者回本壘 全壘打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野手選擇(較不可能)
盜壘(較不可能)

如上五個圖即為跑者從一壘、二壘、三壘到本壘經過的方式稱為棒球的得分方式。

如果打者上壘後被換代跑,而代跑者回到本壘得分時,則記代跑者1得分。在一些外語的棒球影片中,因為翻譯者未必懂棒球,故偶有將「得分」(係指該"跑者"跑回本壘所得的分數)與「打點」(指該"打者"將壘上的跑壘員送回本壘,某些情況也可能是自己,詳見"全壘打"所得的分數)混淆的情況。

棒球規則條文

當跑者回本壘得分後,若在投手進行下一次的投球之前發生以下情況,則得分必須取消:

  1. 防守方對得分的跑壘員進行促請裁決,使其遭宣判出局。
  2. 發生妨礙守備的狀況,如:界內球觸及野手前,在界內區域觸及跑者(該跑者被宣判出局);打者跑在本壘與一壘之間的後半段,跑出三呎線外側或跑入界外線內側,裁判員認為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作之野手產生妨礙(該打者被宣告出局);跑者妨礙了正欲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以上幾種情況,跑者須返回原壘(除非打者未出局而進佔一壘,造成被迫進壘的狀況)
  3. 打者擊出的球被判定為界外球。
  4. 打者擊出飛球遭到接殺,該半局因此結束。
  5. 打者或任何強迫進壘的跑者在抵達次壘前被封殺或觸殺出局,該半局因此結束。

打點的記錄 (棒球規則10-4章)

擊球員的安打犧牲觸擊高飛犧牲打或因內野球的出局,及野手選擇等,致使跑壘員得分,或在滿壘時因四死球;妨礙打擊及妨礙跑壘而致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之故,使跑壘員給予本壘得分的記錄時,擊球員均給予打點的記錄:

  • 無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全壘打者,記錄為打點一。壘上有跑壘員,擊球員打出全壘打時,應記錄以該全壘打所獲得之得分數相等的打點數。(因此,全壘打之打點數=當時在壘之跑壘員人數+1)
  • 無出局或一出局,若處理擊球的野手失誤時,三壘跑壘員得分者,應判斷其如無失誤,跑壘員是否能得分,若無失誤而認為仍可得分者,擊球員給予打點;反之則無打點。
  • 擊球員打成為順封雙殺或逆封雙殺滾地球,縱然使跑壘員返回本壘,但該擊球員不給予打點,但是隊伍得分照算一分。
  • 擊球員如擊出雙殺,致使第一出局成立後在一壘(或一壘以外的壘)要使第二出局的傳球因野手漏接之故,該野手被記錄為失誤時,縱然跑壘員得分,對於擊球員仍不給予打點。
  • 野手持球過久或做無作用的對壘傳球造成跑壘員得分時,記錄員對擊球員是否給予打點,應參酌下列基準決定之。即跑壘員不管其失慮行為繼續跑壘而得分者,對擊球員記錄為打點,但如果跑壘員一旦停止,發現此失慮行為後,再繼續跑壘而得分者,應記錄為因野手選擇的得分,對擊球員不給打點。[1]

參考資料

  1. ^ 棒球規則 :第十章-記錄規則 - 台灣棒球維基館. [2015-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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