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洪武(1952年4月—),男,河南滑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河南大学中文系毕业,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生平
早年经历
宋洪武1971年2月参加工作,曾在河南鹤壁市当过知青、煤矿工人。1975年获推荐,进入河南大学中文系学习,成为“工农兵学员”。毕业后,曾长期在共青团河南省委工作;曾历任研究室秘书、副主任,团省委常委、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仕途
1987年,宋洪武转到河南省地方任职;历任栾川县副书记、纪委书记,偃师县委书记(1993年县改市,任偃师市市委书记);1994年,任中共河南省委周口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1996年,升任地委副书记、行政公署专员。
1998年调陕西省工作,任安康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2000年地改市后,出任首任安康市人民政府市长;2001年,升任中共安康市委书记;2002年8月,转任中共咸阳市委书记;2004年4月起,兼任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5年8月,升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兼省政法委书记[1];2006年10月,授副总警监警衔[2]。2012年1月,转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3];当年5月起,兼任省人大党组副书记;2013年1月,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连任。2016年1月,辞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4]。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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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10月5日,设立省辖咸阳市。 | | 党委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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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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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负责人 | 咸阳分区行署专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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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专员公署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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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地区革委会主任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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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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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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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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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1953年1月5日,中共陕西省委决定:中共咸阳地方委员会撤销,当月底停止行使职权。1961年8月,恢复设立。
注2: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2月4日,中共咸阳地委和咸阳专署被群众组织联合非法夺权,党政机构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注3:1971年5月,中共咸阳地区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
注4:1983年9月,中共陕西省委通知,撤销中共咸阳地委,成立中共咸阳市委。
注5:1968年9月,经陕西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咸阳专区革命委员会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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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019年3月 | | 会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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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副会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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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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