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大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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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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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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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府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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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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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舉之,號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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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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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四年(1525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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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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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年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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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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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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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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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靖二十二年癸卯科舉人
- 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同進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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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大爟(1525年—?),字舉之,號少東,浙江寧波府鄞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癸卯科浙江鄉試第十四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三甲第一百二十四名進士[1][2]。授桐城县知县,升抚州府同知,降兖州府通判,升应天府治中,官至刑部郎中。
家族
曾祖包銘,贈監察御史;祖父包澤,監察御史;父包杞。前母俞氏;母方氏。慈侍下。兄大光。弟大煾、大烶、大炅[3]。
参考文献
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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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章汝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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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桐城縣知縣 1560年-15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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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 陳于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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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癸卯科浙江鄉試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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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式舉人 90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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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己未科殿試金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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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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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8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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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21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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