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检察长(英語:Attorney General of California)是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州检察长。依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加利福尼亚检察长的职责是确保加州的法律能广泛、有效、合理的施行。[1]加利福尼亚检察长是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厅的最高长官,该部门大约拥有1100名检察官和3700名其他雇员。
加利福尼亚检察长每四年换届选举一次,最多担任2届。该选举和加利福尼亚州长以及其它州政府长官的选举同时举行。[2]
职位职责
依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等,加利福尼亚检察长的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职位历史
尽管加利福尼亚检察长的职位可以追溯到加州刚加入美国的时候,但该职位现今的模式起源于1934年的加州宪法第4条,该条款由时任旧金山湾区阿拉梅达县检察长的厄尔·沃伦提出,这是他当时提出的4项改革加州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提案之一。在此之前,加州检察总长不具有监管州内各地区的检察官以及治安官的权力。[6] 1938年,沃伦当选新一任的加州检察总长,他在任内将州内的执法部门按地区进行了重组。
历任总长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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