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簡稱普考,是中華民國的政府機關,為了選拔公務人員,而由考選部在每年所舉辦的初任性質的國家考試。規範該考試運作的法律,是《公務人員考試法》。普考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1]
規定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委任第三職等任用。限制轉調1年(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從民國103年起,限制轉調由原本的1年改成3年[2]。
薪俸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薪新臺幣38,890元[3]。
參閱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