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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a/ab/National_Emblem_of_the_People%27s_Republic_of_China_%282%29.svg/110px-National_Emblem_of_the_People%27s_Republic_of_China_%282%29.svg.png) |
简称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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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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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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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0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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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07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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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24年6月28日(第1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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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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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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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提请审议:2006年6月
- 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紧急状态法》)
- 一审:2006年6月24日-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二审:2007年6月24日-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三审:2007年8月24日-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人大常委会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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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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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审定
本法原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緊急狀態法》,全文共七章、62條、一萬多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自2004年後屢經修改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2006年6月24日召開第22次會議,開始審議該草案。條例將規管四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手法,當中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草案規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備、及時公布疫情發布,但亦指明若訊息不利於應急工作,可獲豁免。草案亦提出,若傳媒擅自發布公共衛生、政府對應方案、或報道虛假等,一旦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將被罰款5至10萬元,該條例內容引起民間爭議。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给予支持[1]。
法律内容
本法全文共七章、70條。修订后的法律全文共八章、106條。
参考资料